“十三五”充電獎勵政策發(fā)布 4月底前各地需把推廣及充電政策上報

時間:2016-01-22 08:53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西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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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访鞔_,2016至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xù)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
 
       根據《通知》,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實行不同的獎勵標準: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qū)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對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5%、2%、3%、4%、5%。對其他省(區(qū)、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按照獎補標準,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越大,獲得的獎補資金越多,獎補門檻也將不斷提高。如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qū)域和重點省市的獎補門檻(標準車推廣量)為30000輛,獎補標準為9000萬元,每增加2500輛,增加獎補資金750萬元,獎補資金最高封頂1.2億元。到2020年,獎補門檻(標準車推廣量)將增加到70000輛,獎補標準為12600萬元,每增加6000輛,增加獎補資金1100萬元,獎補資金最高封頂2億元。
 
      《通知》還明確了獎補資金的使用范圍,應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相關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qū)、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臺的地區(qū)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財建[2016]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huán)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xù)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guī)模較大的省(區(qū)、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qū)、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guī)模較大。各省(區(q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guī)模并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qū)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區(qū)、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qū)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標準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qū)、市)統(tǒng)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qū)、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qū)、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tǒng)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臺的地區(qū)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yè)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yè)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qū)、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準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qū)、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qū)、市)統(tǒng)籌安排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準。獎補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q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yè)、物業(yè)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補,并優(yōu)先用于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yè)相關標準。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qū)公共機構的獎補標準。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qū)、市)財政、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發(fā)展改革、能源等部門,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區(qū)、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并按要求折算成標準車;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fā)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qū)、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并將結果提交至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六、監(jiān)督管理
 
(一)各省(區(qū)、市)財政、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發(fā)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對本地區(q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guī)使用資金的地區(qū),將追繳扣回獎補資金。
 
(二)各省(區(qū)、市)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支持措施;鼓勵創(chuàng)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qū)、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數量情況等信息,并于月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各省(區(qū)、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qū)、市)進行綜合考核,并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zhí)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yè)發(fā)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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